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05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所):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
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有关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宣传,提高认识各学院(系、所)及各学位授权点要多渠道(会议、邮件、微信、QQ)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det365官方网站登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和《det365官方网站登录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等相关文件,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监管各学院(系、所)要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事宜;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三、健全制度机制,严厉查处
各学院(系、所)及各学位授权点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健全考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四、严肃责任追究,强化问责 
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系、所),实行年度考核评优一票否决、核减招生指标、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等。学校将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五、工作要求 
各学院(系、所)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各学院(系、所)及各学位授权点限期对近三年完成答辩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论文进行审查,对工程硕士、农业硕士、MBA、MPA学位论文应特别关注。
各学院(系、所)于9月11日前将自查报告同时提交研究生院和教务处。
学校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
研究生院029-87080153    xwgl@nwsuaf.edu.cn

教务处029-87081732   569260819@QQ.com

 

 附件1 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附件2 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主要内容

 


 
                               研究生院  教务处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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