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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作者:  来源:文章来源:由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日期:2009-06-12  浏览次数: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文件,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政策,现做以下解释。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
  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 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同时申请代偿吗?
  答:不可以,对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申请实行两者就高原则。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6、代偿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代偿。

7、申请代偿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包括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按规定提供的相关协议或证明);
  (3)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且服务3年以上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1)《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应征入伍通知书》;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需提供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8、对于需要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该如何申请?
  答: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另外,申请材料中务必提供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以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审核材料,一旦联系不畅,都有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合格而失去资助资格。申请材料也要务必夹带学生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及时通知是否获批。

9、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是否获得代偿,要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为准。在没有得到通知获批前,应继续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还款数及时还款,以防止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这都会被记录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以后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0、代偿申请时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基层,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获批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代偿?
  答:可以。

11、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年,本人自动辞职或离岗,应该怎么办?
  答:(1)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书面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2)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代偿费用,国家不再追回。(3)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还款协议,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4)就业单位凭与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或者学校出具的停止继续代偿学费的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取消其以后年度代偿资格并停止代偿,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1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不可以,定向生、委培生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及士官等不得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3、申请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程序是什么?
  答:(一)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1)学生申请。每年6月10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学院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对于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无需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可提供的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4)计财处审核。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递交材料。申请学生于每年6月20日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评审上报。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学校学费和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组,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1)学生申请。被确定为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象的毕业生于6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向学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
  (2)计财处审核。学校财务部门于6月30日前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地方部门审核。毕业生本人携相关材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由该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递交材料。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上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14、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批复后,学校将及时通过学工在线网站予以公布。
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获得代偿资格者,学校收到代偿资金后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者返还给学生本人(包括学生本人已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未得获批准代偿资格的学生仍需按原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15、获得第一年代偿后,学生还需做什么?
  答: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已获得第一年代偿的毕业生,需在学校学工在线网站下载并填写《det365官方网站登录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调查表》,在代偿期内于每年6月15日前寄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方可继续享受代偿。  

16、对于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被部队退回的,要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7、如何与学校资助中心联系?
  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29-87091072 
  传真:029-87092448   邮箱: zizhu@nwsuaf..edu.cn.
  通讯地址:det365官方网站登录资助管理中心,邮编:712100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六月五日